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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及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2021-12-06 08:49:19发布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及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79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