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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监督

2021-12-03 09:42:12发布

北京建筑律师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监督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活动应依法受到监督。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鉴定活动的合法和有序进行,难以实现鉴定的客观、公正,难以保证诉讼工作的质量。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承担着司法鉴定的对外统一委托,同时要对各种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评断,因此,应注重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进行研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就是说鉴定活动具有独立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又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鉴定活动的独立性与鉴定监督,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活动的自身特点决定的,是指实施鉴定的具体活动方式具有独立性,不受外界干预,如:鉴定活动过程(步骤),鉴定的手段方法,鉴定运作方式,鉴定意见的性质、范围等完全由鉴定人自己做主,独立进行。鉴定监督是对鉴定活动的形式而言,如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活动方式的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鉴定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等应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科学技术的监督。司法鉴定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依法独立进行但同时又要接受法律监督。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强调鉴定独立较多,而对鉴定监督宣传、研究不够,加之鉴定法律法规不健全,鉴定活动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而出现的问题不少。因此,研究鉴定监督,是诉讼活动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需要。

鉴定监督应贯穿于整个鉴定过程,体现在司法鉴定的各个方面,应成为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鉴定机构的选择的监督

这是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以及审判工作的需要,在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鉴定机构的活动,理应受到监督。作为委托人,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否合理,是否科学,运用当今的司法鉴定技术能否解决。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进行质证和属实。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结构,如果协商不成,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确定。这一过程,应是公开、公正的,应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监督。对于一些敏感的案件,如大要案、信访案等,应注意邀请本院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参加,进行监督。

2、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

司法鉴定必须依法进行。在现阶段,司法鉴定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进行。如果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司法鉴定意见不仅不具有证据作用,有关各方还应承担违法鉴定的责任。为此,应当注意审查:鉴定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司法鉴定的受理是否合法,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证等。鉴定人是否属于应当依法回避。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填写是否规范,委托事项是否超出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3、鉴定活动方式客观性、公正性的监督

鉴定活动方式的不客观、不公正,会影响鉴定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由两个以上鉴定人参加,是否经过讨论,鉴定意见是否一致,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共同鉴定的,要审查是否符合共同鉴定的组织规则,是否有强行统一鉴定意见的做法。

4、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

鉴定活动规范性的监督,包括对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进行监督。如:检材的提取、保存、运送、制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检材的数量与质量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合法、真实、充分,是否符合鉴定要求。鉴定结构是否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是否遵循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的实施步骤、方法是否与所属学科该项问题的科学规则一致,鉴定方法是否具有有效性、先进性,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协议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如果这些方面其中一项不符合规范,就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审查鉴定意见书的过程中有权实施监督。

5、鉴定人举证质证的监督

鉴定结论依法告知当事人,为鉴定活动的监督提供了客观条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当事人或律师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询问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这对于加强鉴定人的责任心,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是有益的。人民法院应做好鉴定人依法出庭的组织工作,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人,解决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鉴定人到法庭作证、质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是有关方面对鉴定活动***有力的公开监督。因此,该项活动一定要严格进行,诉讼各方不能走过场。法庭上有关各方对鉴定人提问越认真、辩论越深入,要求鉴定人回答问题越严格,对鉴定活动的促进越大,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就越有保证。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庭审制度更加公开、公正,科学技术证据日益受到重视。诉讼活动中需要更多的科学技术服务。为了加强鉴定监督,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增加鉴定人依法出庭的数量,进而保证诉讼的质量。

6、鉴定意见采用与否的监督

鉴定涉及诉讼各方,鉴定监督的对象自然也不仅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而且包括诉讼各方。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采用与否,人民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经过审查核实和法庭质证,证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能随意取舍,必须受到其他诉讼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客观、准确、具有证明力的鉴定意见,若人民法院判决时不予采用,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以杜绝使用证据的随意性。

司法鉴定监督是各个有关方面的任务。实施监督的主体有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律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时还有立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是双向的、交叉的。在人民法院这一环节,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应注意与其它部门相互配合,以保证鉴定活动合法、有序、客观、公正地进行。

司法鉴定监督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的职责之一,做好这一工作是很不容易的。为此,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活动的各种法律性规定,为提高司法鉴定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应认真学习司法鉴定学科的原理和方法,了解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为提高司法鉴定监督提供必要的知识支撑。要了解本地区、本省和全国范围内有关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业务强项、仪器设备、鉴定力量、收费标准等情况,为选取鉴定机构、加强司法鉴定监督提供必要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