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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2021-11-24 20:48:03发布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时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时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交。

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日行一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之日已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