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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变更执行法院

2021-11-24 20:46:33发布

变更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内未执行的,申请正式营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内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11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13条,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崭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