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2021-09-24 07:51:03发布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6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11条,证人、鉴定、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卷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