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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谈保全和先于执行(法律顾问)

2021-03-04 06:50:14发布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谈保全和先于执行(法律顾问)保全和先予执行,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采取限制有关财产的处分或转移,或者在裁判钱则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强制措施,仙域之行,失职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当事人给孙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执行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和满足紧迫性需要,再执行文件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义务人处分,其财产或者责令业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程序,建立这两种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弥补通常诉讼程序,启动后救济的不足,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通常诉讼程序从原告提起诉讼,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再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是需要时间的,期间有可能发生债务人转移处分财产,而使判决最终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此时如果等到判决后执行,可能即使当事人胜诉了,也只是形式上的胜诉,实际上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最终的保护和路,通过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法院可以在,术前或者术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证将来的强制执行得以实现,可以责令被执行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裁定义务人给复原膏一定的钱物,这对于切实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如果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都能在事前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预留满足当事人的紧迫需要,那么到生效判决作出之后,执行难的问题就会得到大大缓解,第三,有利于降低判决实现的成本,申请人申请保全,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有些债务人及即便积极主动地要求和解,加强了,迫使业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压力,对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仙域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者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仙域执行是相对于根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应当在由判决加以确定,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语强制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受理到判决,从作出判决到强制执行,都是需要时间的,卢本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在这段时间里,个别原告可能因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为了使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或使其生产经营,不至于陷入完全停顿的状态,有必要创设仙域执行制度,解决他们的燃眉之,与终审判决前让被告先先给付一定,款项或者财务由于监狱执行,是在尚未做,正是判决之前采取了临时救济措施,如果执行内容与日后判决主文不一致,将给执行回转造成困难,会造成被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能够先预执行的案件以及使用条件都做了,明确规定仙域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馅,先说执行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独创,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行为保全制度的部分内容,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通常情形下的支付对象是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溯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一般都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最富抚恤金的案件一般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牺牲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本人发给抚恤金而为发的案件,允许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遇到不预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才能先于执行,如果医疗救治虽然正在进行,但是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也就无需监狱执行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预执行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预执行的,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责任是另一方当事人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及时采取先预执行措施,生产生活就难以维持下句下去的情况,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事,恢复生产精英急需的保险理赔的,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先预执行的,应当以书面裁定的形式做出

       一、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建筑设备及处理撤出现场方面;

       施工合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黑01民初1412号第一项)于2020年9月24日解除。

       合同已经解除,其未完成的工程已不再履行,被申请人便失去了继续占用施工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的合法基础,理应立即搬离施工现场。由于被告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地妨碍了申请人的(不能)施工,使工程项目不能按时竣工,给申请人及广大购房者(要去北京上访)带来了巨大损失,给黑龙江哈尔滨的维稳带来隐患。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旧物回收等义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人民法院调解书关于解除合同相关的一切义务,包括协助、旧物回收撤场的义务。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关于解除合同后旧物回收撤场的相关义务,所以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解除合同后旧物回收撤场的相关义务。

        二、关于调解书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给付工程款与被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已完成工程的内业资料,要同时进行。

       调解书第三项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该民事法律行为(调解书第三项)的生效条件,是被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的、本工程实际发生的建筑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本工程真实的、符合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已完成工程的内业资料。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被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与进度相符的内业资料和建筑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被申请人重来没有提供过,实际上被申请人手上是没有任何资料和发票的,如果不能同时提供,申请人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就不能成就,就不应给付工程款,申请人给付一分钱都是不应该,何况是1000万元?因此被申请人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我方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中止执行方面;

       目前申请人已经提起了被申请人塔吊等设备妨碍施工、工程质量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的诉讼,诉讼请求额高达3000多万,如果贵院执行(2019)黑01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可能会发生执行回转,浪费司法资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贵院是可在酌情(自由裁量权)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