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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2020-11-19 12:01:07发布

北京建筑律师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北京建筑律师反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是指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通过法院对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以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分别审理而造成了裁判相抵触,

        反诉的特征,一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成为被告,但当事人是同意的,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气或撤回,也不影响反做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三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提起的诉是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者部分实现。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的否定,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是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会因原告撤诉,而丧失存在的意义,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

        反诉的审理,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如果被告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其利益法庭应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日期,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数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素作出裁判在列外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分开调查和辩论,并在其中一诉已达到可作出判决的程度时,先行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