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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回避的申请

2024-02-07 08:36:41发布

被中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九条得定了当事人回避巾请的提出时间并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设明理由,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分为两段:其一,在案件开始审押时(原则):其二,在法庭辩论终结(例外)。

这过最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确是在审理开始后才发现回避事由或者国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后才产生的,此时为了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程序权利,可以例外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一旦当事人中清国避,在法院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都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这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案件审理公正的必然要求。当然,在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则不必然要求被申请回避人员暂停本案工作,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作出诉讼保全并交付执行的案件,为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使当事人申请相关审判人员回避,相关审判人员电不停止本案的工作,仍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除此之外,其他活动必须暂时停止。

48.3司法适用

在实际适用该条的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只申请相关人员回避而不提供相应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的话,那么该申请将被驳回。

比如,当事人仅以本案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申请本案法官回避,但并未进一步说明“存在何种利害关系及相应证据”,其申请将被驳回。

第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原则上仍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而不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当事人主张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负有向法庭说明或是提交相应材料的责任。这本质上出于提高诉讼效率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考量。

第三,“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一般仅指作出诉讼保全并交付执行,以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的案件。

48.4相关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自2017年起施行)

15.【执行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对执行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进人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执行局长决定。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8.5 典型案例

48.5.1 在法定申请回避期间内未申请回避而在其他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来源: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29号

法院认为:关于回避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本案中,经与原审法院核实,东风公司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提出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来源:天津鑫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999号

法院认为:原审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2016年6月28日一审开庭笔录显示,鑫富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回避申请。鑫富源公司申请再审材料中所附《回避申请书》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该时间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规定。

48.5.2当事人在申请回避的同时未说明理由或者未实质说明理由(如未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来源:张信泽、周清等与鑫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信泽仅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为鑫顺公司,没有加盖公章的回避申请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不能独立证明审判人员与张晓一确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也不能证明其在二审案件审理中确实曾向法庭提出过对审判长的回避被驳回。因此,对张信泽提出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