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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律师沈阳工程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过错承

2024-01-04 15:32:30发布

依据过错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61号认为:“……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约定总价包干,并包含所有风险,其约定的计价方式缺乏科学性,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计价规范,也有违合同法的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是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结算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为达到承接工程的目的,明知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具有较大风险,仍然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完工后再请求据实进行结算,主观上亦有过错。对清单工程量差异及漏项所形成的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本院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付款义务,其余20%作为报价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又如,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认为:“…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上述两案均是发包人将清单漏项的责任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形,但两级法院均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过错,且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法院依据过错责任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