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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律师沈阳工程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

2024-01-04 15:31:56发布

由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如赣州中院(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193 号认为:“招标预算核对为标前核对,即投标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至少15日内(或招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不记名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中标后中标造价及施工图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吉林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137号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3)规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该规范中的黑体字条文部分,并无工程清单与实际不符合由制作方负责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情况,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进行了约定。即投标人参照施工图纸核对工程清单,如认为工程量清单有误,可以进行修改,如不作修改,将视为同意工程量清单,如中标,在签订合同价款时不予调整。双方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认可按施工图纸和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上述两案的招标人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投标人核实并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的条款。法院认为该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据此裁判。

黄石中院(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认为:“……·防雷接闪器项目未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后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工程量签证要求支付或计算防雷接闪器项目对应工程款,故应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部分工程量主张。”该案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均未提出主张,应视为放弃,故而判令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51号认为,承包人在合同、承诺书中明示不再要求补充漏项、增加价款,亦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利。

上述判决均认可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对清单漏项的责任承担,并依据该约定予以裁判。综上,虽然《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因该计价规范的法律位阶较低,故在实践中仍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