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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律师沈阳工程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承

2024-01-04 15:31:00发布

由发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151号认为: “本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根据其中强制性条文4.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3.2C款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则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与该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故不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江苏高院在该案中认可《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的强制效力,认为合同虽然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但因该约定与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无效,并据此认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苏州中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3223号认为:“虽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未在开标前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单位已确认工程量清单上的内容已包含图纸上的所有内容,但该约定明显免除了招标人的义务,即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包方作为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的责任和后果交由施工方承担,明显不公。”苏州中院在该案中认为,招标人应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判令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据以裁判的理由是“将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的责任和后果交由施工方承担,明显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