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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介绍工程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2023-12-05 10:48:18发布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一)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的条款无效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根据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条款无效

工程保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具有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所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低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会认为该约定无效,部分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也给予了明确的解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于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

三、合同部分条款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所有合同条款均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07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个法定分类,同样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风险提示

1.影响工程结算价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项下,虽然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为此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并物化为不动产建筑物,采取返还的无效合同处理方式,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2.影响过程收款权益。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只有在建设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才有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且除工程款计价方法和标准可以参考原无效合同外,其他条款均不适用,包括对于施工企业有较大影响的合同支付条款,在未办理工程验收以及认定结算价款前,无法向发包人主张合同相关价款。

3.影响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否主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利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能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属于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形;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于实际损失,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分担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承包人有权主张。由此可见,对工程款利息能否获得支持或者能否全部获得支持的意见不统一,存在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4.影响管理费。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管理费是否能得到支持。目前司法实务中通常的处理方式为出借资质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于工程施工确实存在投入,如进行了相应的施工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或垫付了相应的工程费用等。在存在实际投入的情形下,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人主张的管理费实际系其投入的对价,法院酌情认定,符合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即公平原则。但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人仅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出借资质,赚取管理费差价;或者即使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人履行了部分管理义务,但是对管理费标准约定明显过高,则此时“管理费”不存在任何投入对价或明显高于投入对价,对此种情形下的“管理费”予以支持,显然不符合“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化解措施

1.注意对法律规范的收集和传达。建筑施工行业法律规范众多,且文件更新快,施工企业应该有专人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规定传达给公司决策层和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涉及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公司决策层和主管业务部门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守住公司决策底线,确保公司经营决策合法,保障合同签约效力。

2.确保招投标手续合法。招投标手续不合法是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原因。在当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施工企业更要守住法律红线,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合同签订的源头,加强招投标合规培训,提高投标营销人员的从业素质,保障工程招投标手续合法,是保障合同签约效力的重要环节。

3. 加强合同审查。谨慎、规范地进行施工合同签约,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建立合同评审机制,及时识别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利因素,建立合同签约的底线管理要求,-旦发现有影响签约合同效力的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经研判后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对自身造成的影响弊大于利时,果断拒绝签约,避免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构筑维护合同签约效力的防线。

4.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积极维权。合同无效对于施工企业预期收益影响重大,-旦发现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施工企业应及时做好合同相关策划分析。施工合同的无效认定必须经过法院审理作出认定,如经过策划分析,合同无效对于自身利益损害较大,应尽量避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与建设单位的矛盾纠纷;如认定合同无效对于自身有利,在平衡各方利益后,在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下,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