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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律师谈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面临的风险。

2023-12-05 10:35:30发布

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面临的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当地工程交易中心。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前,投标人有必要对招标人的资信作出判断,尤其是在投标保证金数额与招标人的资本金数额接近的情形下,投标人应考虑到投标人可能卷款逃跑或者暗地里违规处置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此外,部分招标代理本身的注册资金仅一两百万元,却有权收取几千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这明显有违公正性,投标人需要承受极大的风险。1

2、招标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当前投标保证金制度并不成熟,实践中仍存在招标人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案例一: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就“白塘湾海滨小镇项目B-01 地块8、9#住宅楼精装工程分包工程”向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结果未中标,后续原告向被告发出投标保证金的退款申请,被告始终未作回应;原告又分别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招标文件指定的联系人发出律师函,请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拒不返还。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案例二:中海招标代理公司在网上发布招标项目公告,汇丰建筑公司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保证金共计420,000元转至中海招标代理公司账户,结果未中标,然而中海招标代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汇丰建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法院认为:虽然招标人与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汇丰建筑公司对委托双方之间存在由代理公司履行返还投标保证金义务的约定,亦属明知并予以认可;且诉争所涉及的投标保证金系由代理公司收取,该保证金由其保管,因此,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应由代理公司返还。

在实践中,招标人违约常有发生,但是法律对招标人违约行为的处罚却不够严厉。大部分案例中招标人在投标期结束后拒绝返还投标保证金,最后法院的判决也仅仅是要求返还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判决补投标人交通费用。尽管交通费用数额不高,但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在投标保证金方面侧重于保护招标人的权利。此外,对于由招标代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案例,投标人需查明合同的相对方,避免错列被告导致更多的时间和财产损失。

化解措施

1.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及时回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妥善保存保证金缴纳凭证,如若遇到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回的情形,应主动联系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企业,采取电话、函件等方式催促企业尽快返还,必要时可通过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2.争取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争取以非现金多元方式缴纳保证金,既可以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可以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与多家子保函平台对接,实现电子化办理申请、开具、传输、管理等流程,不仅简化了手续,而且更加安全、有效。

相关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5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撇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74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贵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e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81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子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