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北京工程律师介绍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风险管理

2023-12-05 10:33:30发布

招投标阶段风险管理

化解措施

1.谨慎选择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前,各成员务必要对其他成员方的资质、能力、理念做认真的调查。在某一领域具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共享自己的技术和资源,提升团队的综合实力;对于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合作伙伴,能够学习企业文化和经营风格,同时成员内部不断相互学习和进行深度交流,有助于加快工程的进度。选对好的合作伙伴,不仅可以优势互补,而且也可以降低风险,更完美地完成项目履约。

具体而言,首先,承包商要充分了解拟加入联合体的其他成员的情况,包括:成员背景情况、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的配备、设备状况、以往项目履约情况、合作理念,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情况、政策影响、工程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衡量能否与其形成技术与资源的优势互补,慎重考虑组成联合体的合适性。

其次,牵头人也要对其他公司的资信认真做调查,通过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调查联合体成员股东是否存在重大债务逾期、股权变更频繁、营业收入逐年下降、股东涉诉案件众多等问题,若公司不存在经营状况不佳、主要管理人员失信等问题,履约阶段风险能得到有效防控。

2.签订完善的联合体协议。书面合同约定了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利,也能有效地约束其他成员的违约行为。联合体协议需聚焦以下几方面:(1)各成员方的分工合理。一旦出现法律问题,责任分担要明确。(2)牵头方单位要做到和外部单位及时有效沟通。针对发包人的内容变更要及时向成员方反馈,并商量对策。(3)联合体协议可以约定工程款是分别汇入各自单位的银行账户还是统—汇入牵头方公司账户再分配至各成员银行账户。如果是统一汇入联合体牵头方账户,其他成员需商议各自的收款比例及收款时限,防止牵头方故意拖延汇款时间。(4)协议可以约定各成员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旦成员提前退场或者中途无理由撤出,保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牵头人损失。

3.联合体连带责任意识需加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在联合体某一成员公司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其他联合体成员均不知情的情形下,并非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由实施方承担行政处罚。但是当联合体某一成员公司实施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任一成员方承担全部的义务,承担责任的成员能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实际违约的联合体成员追偿。

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不以自己的合同价格为限。例如,甲公司负责设计部分,其获得的合同额为300万元,但是甲公司也可能承担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至于联合体内部协议,其只赋予甲公司向其他成员方的追偿权,并不能对抗其他主体。此外,民事责任不仅仅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侵权责任。例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联合体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小心砸到了张三的肩膀,张三可以起诉任一联合体成员获得应得的赔偿,即使是联合体的设计单位甲公司,也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无法逃避。

4.联合体协议内部支付条款需具体化。无论是分别支付还是统一向牵头人支付,建设单位的风险都是可控的,但是这对联合体成员而言具有一定风险。因此,联合体协议需对各方权利义务、管理费、支付比例、支付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相关依据

1.《招标投标法》

第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问的竞争。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7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址投标开效

3.《政府采购法》

第24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厕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果胸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聘人签订果购合网,就采购合周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逆交给招标人--定形式t的、-定金器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能修有效保证招投标的mr.递性,有效阳止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修改成者退出迎标的情况发生:同时,如果在招投标环节出现投标人的犯规行为,投标保证金司以相对减少利格受害方的财产损失。投标保证金也能减少投标人串标或恶意骗取中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某些投标人的资质员伪造的,也有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C参与投标后又自己独立之投标,这些情形给招标程序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保证金的缴纳可r 以有效限制上述违法违规的行为。

(一)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例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限投标人信息入库时已登记确认账户的电汇、网银、电子保函,其他方式将不予认可;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万元整;

交款时间:x××年××月×x日xx:x×前(详见招标公告时间安排表),投标保证金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采用电子保函的应于交款时间前在指定电子保单平台(http://ztb.kq. gov.cn/financeplatform/)生成电子保函。

收款单位: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x×银行××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需进入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选择拟投标项目并按要求操作成功后自动生成,每个投标单位单独一个账号,在系统中自行查看。

已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无须按上述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例3

投标保证金方式:电汇或网银

投标保证金金额:每标段人民币300 万元,未中标的在确定中标人后10天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10天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银行信息:

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xx市xx区

财务电话:xxxx

纳税人识别号:xx×x

开户银行:x ×银行××分行

银行账号:xxxx

注:[1)境内投标单位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转出,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2)投标保证金必须入账,缴纳裁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缴纳时间以银行系统显示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二)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在投标有效期内防止投标人有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但是,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投标人无须再履行招投标阶段的义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实务中,就未中标的投标人而言,投标有效期届满,他们就有权要求招标人返还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凭收款人开具的收据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路径、银行账号、转账方式无息退还。就中标人而言,投标保证金可能在中标后原路退还,也可能转化成履约保证金;若转成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需和招标人核实并确认该笔保证金是否有剩余或是否需要另外补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以上条款表明,在招标人中止招标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情形下,招标人也有义务返还投标保证金。

收回保证金是投标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也存在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法定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第74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对法定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投标人需注意避免出现以上五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