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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纠纷律师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2023-12-05 09:57:03发布

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建t设工程煎工合同的当事人,每一方都有通过索 晓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y中,承包人可以依据会同和法律、法规、政策,针对工期,费用等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承包人进行工期、质量的索赔或反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2.0.23条的规定,工程索赔就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能归责于己方的事由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可能发生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既包括施工期间的索赔,也包括完工或解除合同后通过诉讼、仲裁进行索赔。但实践中以施工阶段的索赔更为多发。根据目的的不同,建设工程索赔一般包括要求工期延长、要求价格补偿两种情况。本节主要对工期延误索赔和价格索赔进行阐述。

一、工期延误索赔

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就举证责任而言,发包人仅就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供举证责任,针对延期部分的延期事由、延期天数,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是否由合同约定的有签字权限的发包人人员签字确认的举证责任就在于承包人。如何主张工期延期的同时避免发包人对工期延误的反索赔,是整个项目展约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高度注意的风险点。

风险提示

1.工期延误原因未明确。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包括工期延期天数索赔及工期延误影响的费用索赔。在实践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发包人原因;二是无法预见的不良地质条件;三是极端恶劣天气;四是不可抗力事件;五是政府行为等。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担心提出索赔会影响其与发包人的关系,故往往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工程联系函、未在监理例会中进行明确表述、未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等,或者是仅以口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而未进行书面形式的落实工作,将索赔工作寄希望于结算时的谈判。殊不知,建设工程周期长、人员变动大,若在过程中未及时处理,等到工程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人员变更、集团对发包人项目公司的权限变化导致发包人现场人员不能补签,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发包人不愿补签,出现承包人预期高、发包人预期低的结算困局。

2.未及时主张工期顺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9.1.1项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在实践中,即便承发包双方没有使用示范文本,总承包合同也会对索赔时限、索赔流程进行明确约定,但承包人往往忽略合同条款,导致工期未能顺延和索赔。

化解措施

1.及时确认工期延误事实。发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尽可能在事件发生当日发出工程联系函,延期事件为连续的时间段的,在事件最后时间向发包人发函,告知工期延误事件发生的事由、工期延误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发包人将尽快上报索赔报告。同时尽快取得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工程延期的事实及费用的确认,或至少先取得监理单位对程延期事实的确认。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延期索赔。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报告,并注意书面索赔报告应要求发包人进行签收确认;

若无法在短期内提供索赔报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先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约定时限内完素赔报告报送。

3.梳理工期延误事件。承包人应在履约过程中格外注意,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发生下列影响工期的事件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函,并尽量在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施工日志中毅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情况,假好级影、像记黎,工理美欢件发生容》即桃理约经料并上工期顺延主张:(1)没计出图延误,设计变更;(2)场地/工作面移交、施工条件延误:(3)基础资料,许可等手续延误:(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延误;(5)未能在计划开工之日起7天内下达开工令:(6)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7)超过 24小时的停水、停电:(8)其他情形。

4.及时进行工程延期事件复盘。在进行工期欖理、复盘时,应先就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关键节点、施工计划与实际开工日期、按照原工期天数的计划竣工时间,找到每个节点延期的天数及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事件、各事件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以此就工期情况进行拆解,查找分析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变化影响工期的证据,做实工程延期索赔证据在无法预见的不良地质条件方面,可从投标时现场勘察无法直接发现的、地质勘察报告中未探明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现场施工造成影响的不良地质条件角度出发进行梳理。

在极端恶劣天气方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何为恶劣天气,何种程度构成极端恶劣天气,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可就当年官方气象报告中载明的台风、高温、降水等情况与往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导致承包人无法预测、无法承担的因恶劣天气工程延期的事由、因天气变化政府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等,作为工程延期的证据资料。

在政府行为方面,主要为大型会议停工、大气管控停工、临时活动停工、特殊事件停工等政府部门的相关发文。

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1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料的除外。

第11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22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族工合网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景,工程价教不l致!方光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第工程价款的依据州的人民法晚应子支持。

二、费用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民法典》对索够的相关规定,一切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承包人均可r 进行价格索赔。承包人索赔的情形主要包括发包人违约、第三方原因、工程变更、不利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和重大情势变更等,索赔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窝工、机械租赁、措施费、管理费用、延期期间人材机涨价费用等。

风险提示

承包人项目部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各部门不仅要重视施工生产及履约,更加要注重协同进行“成本”管控。

1.索赔主张无依据的风险。实践中往往存在施工人员收集证据不及时、不能妥善保管证据材料,造成证据链不完整、证据的证明力不强导致索赔失败的情况。当风险和不确定事件发生导致损失产生时,承包人若不能及时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在结算时可能会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延期事实,工期延误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超过期限未主张索赔的风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7-0201)第19.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相关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可能导致索赔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往往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当索赔事项发生时,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索赔文件、搁置处理索赔确认或签收索赔文件后不作答复等,导致承包人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完成索赔确认。

3.索赔不充分的风险。承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主张索赔外,还应就索赔事件进行分析和策划,要勇于突破合同约定进行费用主张。

化解措施

1.及时收集索赔资料。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提交监理人,并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若索赔事项为具有持续影响的事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以合理时间间隔阶段性地持续向监理人递交续索赔通知。当持续性索赔事件终了后,承包人需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此时,报告和资料的提交不得晚于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必须注意应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施工费用的影响,做到“事事留痕迹”,全面地考虑可能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因素,并固定书面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积累材料。

2.根据具体情况充分索赔。以工期费用索赔为例,当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除了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赔偿外,对于工期延误时间过长的,还应当考虑在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停工期间,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费用。即便合同未约定人材机费用调差或只约定部分调差,但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人材机费用可能出现涨幅,原合同条件对承包人来说显失公平,承包人应当突破合同约定主张费用,以减少损失。

3.提高管理人员按程序索赔的意识。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意识到及时准确地通知和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对索赔成功的重要性,不能因发包人拒绝签收就放弃或搁置索赔材料报送,即使发包人不予签认索赔事宜,也应收集可以证明其已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事宜的电子邮件、签收记录、聊天记录等材料。4.注意索赔材料的规范性。常见的索赔材料的缺陷包括需要盖章的材料未盖章、印章种类不满足约定(如合同约定需承包人公章时仅加盖了承包人项目章)、无法证实签收人身份或签收人不具备授权权限等。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应当认真研读合同,明确索赔流程与人员签字权限,若合同未就发包人管理人员权限进行约定,承包人也应留存好与发包人管理人员聊天记录、邮件记录等截图,并尽可能掌握发包人管理人员的真实姓名与劳动关系情况,收集该人员参加的监理例会、发包人组织的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或签到表签字情况的证明材料,避免发生因发包人管理人员不签署真实名字或其与发包人无劳动关系导致签字无效和索赔不成功的情况。

相关依据

1.《民法典》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各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