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北京工程纠纷律师谈劳务分包采取五点管理措施

2023-12-05 08:38:35发布

劳务分包公司因成本问题退出或者施工队长抽逃资金跑路,农民工施工队维权的,建筑施工企业势必陷入纠纷。农民工维权一般有两种手段,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如罢工静坐、阻扰施工:另一种是行政手段,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信访局、建委等举报、上访。

使用非法律手段的,出于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建设施工企业一般先行代付,再行扣减劳务公司工程款,之后发起民事诉讼向劳务公司追偿。此时,劳务公司要么失联,要么是“空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常常证据不足。最终,代付的劳务成本只能不了了之。

采取行政手段的,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沟通协调后,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依然是处罚劳务公司,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先行代付,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不先行代付会受到行政处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则建筑施工企业就会面临进入政府网络公示系统,影响投标资格审查。不管采用哪种手段,最终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付钱。

一、劳务用工管理现状

(l一前劳务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没有统一政策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主要是涌过熟人介绍及在第三方平台发布招标广告)接给施工队长,由施工队长自行组建施工队并以其自己的劳务公司成其挂靠的势务公司名义与建筑施工企业签署《劳务分包合同》

(二)空壳接靠

因劳务公司多为被挂靠单位或空壳公司,不参与实际施工,实际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直接与施工队长对接许对施工队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因工人数量较多且流动性很大,项目管理人员难以对每个工人的工作内容及工资进行考核确认,只能由施工队长在每月进度汇报时提交工人考勤情况,但缺少工人工资明细。

(三)结算方式不一致易导致矛盾

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公司的一般结算方式为按施工范围整体承包:劳务公司和农民工的结算方式为按天计费,项目部按照施工队每月完成的产值(由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队长书面确认)向劳务公司支付进度款,项目部支付进度款后,再曲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向工人支付工资,由于工人工资标准并不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备案或审批,故项目部对劳务公司具体人员情况、工人工资等信息缺乏了解。如因施队长对工人管理不善导致工期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项目部依据合同约定及现场情况在与劳务公司的结算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质保金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