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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律师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责任

2023-12-05 08:33:34发布

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业主方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佳某广场外幕墙及钢结构工程承包人,并且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缺陷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后支付,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后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2012年8月委托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两次检测均合格。2012年11月,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检查意见通知单,同意住某广场外幕墙及钢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的最终验收,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返还质保金104万元。

2017年,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本案工程主龙骨尺寸不符合设计标准,递委托中国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幕墙工程进行鉴定,后又委托西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幕墙工程进行拆除重做,同时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改造费用及龙骨材料差价,并要求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质检中心对幕墙进行使用功能检测鉴定,其中复合板幕墙隐蔽工程(含横竖龙骨尺寸)检测记栽为同单层铝板,并未记栽横竖龙骨具体尺寸,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明知铝塑板幕墙横、竖龙骨尺寸无具体检测意见的情况下,仍完成全部工程验收并返还质保金,表明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及蔴墙使用功能等争议已达成一致,工程结算不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搬销事由,本院对支付改造费用及龙骨材料差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赔偿南立而幕塘改造费用的诉讼请求,案沙工程已进行相关鉴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书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原告依据幕塘改造事由及费用要求赔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业主方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在2011年7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质保期已过,且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被告施工所致,故对原告公司主张被告、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由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面临质量问题应进行责任考量

质量问题、工期问题永远都是悬在建筑施工企业头上的两把利剑,也一直都是施工企业的痛点。面临质量问题,应进行如下三种责任考量。

1.一般质量责任是指保修期内的责任,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幕墙工程属于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超过保修期应为有偿维修。

2.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期间一般较长,幕墙工程一般为25年。本案中,原告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述的质量问题未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且质保期已过多年,因此某建筑施工企业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施工情况与竣工图纸不一致,整改和重做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不受质量保修期限制。

(!)知识点扩展及延伸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要求所建工程获得相关奖项,这里的奖项包括三大类:国优、省优、市优。下面列举三大类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奖项。

国优: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省优:

长城杯: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白玉兰奖: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海河杯: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扬子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钱江杯: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杜鹃花奖: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楚天杯: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芙蓉奖: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黄果树杯: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闽江杯: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绿岛杯: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

黄鹤奖:武汉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南京市优质工程奖琥珀杯:合肥市优质工程奖

在最终评审过程中,没有获得合同中约定的奖项,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奖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证明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奖项的,建筑施工企业无须承担责任。

在笔者所处理的案件中,曾有一起案件涉及建没工程质量问题,合同中的第6 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优。所有产品应达到国家规定相关环保要求。”

对方提出未获得此奖项是工程质量未达标,向法院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但未获得法院支持。笔者认为,合同中对获得奖项或者“工程质量优”的约定是为工程锦上添花,使其达到更高的品质和影响力.未获得上述奖项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就不符合标准,获得了奖项也不代表工程质量就合格,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進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第八+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l)》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