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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谈建筑施工包工包料质量担保责任

2023-12-05 08:32:45发布

包工包料质量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总包方某马公司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方某酒店幕墙工程承包合》,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自2010年5月酒店开业至2012年10月,业主方明某置业公司发现酒店出现玻璃脱胶开花、自爆现象的房间116间,约占全部336间客房的35%。同时统计出玻璃脱胶开花千余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业主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对酒店外幕墙进行重做或承担重做费用1204万余元,同时赔偿营业损失750万元,并要求总包方某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中,法院认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与某马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酒店玻璃有无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否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总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施工企业需承担重做费用946万余元及营业损失720万元。

法院判决

1.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重做费用946万余元。2.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明某置业公司营业损失720

万元。

3.驳回某建筑施工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方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工程分包性质为专业分包,总包方只负责收取少量管理费,其职责主要是进行管理和配合,且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并非总包方在工程的管理或配合上存在瑕疵和过错导致,因此,总包方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工程,是材料采购合同的直接主体,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材料品牌系业主方或总包方指定,不能成为其向总包方推卸质量担保责任的理由。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