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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律师材料价格上涨应对三个紧要环节

2023-12-05 08:27:35发布

材料价格上涨应对三个紧要环节

2020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施工领域原材料涨价趋势明显,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涨,对于在2020年中标、2021年大干快上、施工合同中无主材调价条款的项目效益冲击较大,相关工程项目面临成本管控的巨大压力。

一、协商调价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截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条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AN形·96

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第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施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1270号)第3条规定:“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8款规定:“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数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的此类规定为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过大的情况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明确了在应对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约定不合理的,可以协商变更;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建筑施工企业应关注相关部门针对建筑业材料价格涨幅发布的指导性文件等,及时主动地做好应对策略,避免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扩大。

二、协商调价的环节与注意事项

为应对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建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三个环节开展协商

工作。

(一)及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文件中的相关约定

合同中如果对此情况的处理程序、期限、方式方法有约定,应首先根据约定处理;约定不合理的,协商变更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审查的文件除合同外,还应包括增补协议、工程会议纪要、双方函件、工程签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积极协商,寻求解决方案,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是运用好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二是以友好的态度有理有节地开展协商工作,尽量促成双嬴的局面。即便对方解除合同重新寻找合作方,也必将面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

(三)协商不成时,收集材料,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发生此种情况又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此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建筑施工企业应谨慎采纳,但仍应做好准备,以应对协商不成时的应诉工作。

三、应对调价的证据材料准备

为了应对协商不成时可能发生的两难局面,结合《民法典》第533条的适用条件,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纠纷的审查要点:合同的签订时间、主张或抗辩事由的发生及持续时长、义务人是否已尽到了通知及证明义务、义务人是否采取了减损替代措施、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履行障碍,充分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处的客观环境、主观过错等情况,应注意收集以下材料:

1.主合同、材料采购合同、采购清单、价格变更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材料涨价后工程预算的前后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工程预算的前后对比,包括关于此项工程的各种数据变化,包括成本、预算、利润、材料占比、毛利率等,以证明重大变化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与对方就此项进行协商的记录文件,同时注意履行通知义务(见附件)。

4.对材料涨价的原因进行说明的证据。关于材料涨价的原因,尽量收集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非市场因素的原因证据,不拘泥于形式,可以是报纸杂志的报道,也可以是建筑业内人士在网站上发表的时评文章等。

四、笔者对材料大幅涨价应对的个人观点

从法理学角度来说,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总价包干是合同中的约定,受《民法典》保护:协调调价依据涉及的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性指导意见的效力都要低于《民法典》.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市场价上涨,若为调价解释为情势变更,仍有不太妥帖之处,然而目前在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情势变更确实也是唯一可以试着适用的法律原则。

此外,笔者认为,材料大幅涨价,协商可能性大。因为若业主方或总包方重新招标,一来工期无法满足要求,二来发包价格会上涨,权衡利弊,业主方一般不会与他人重新签订合同。因此建议应对材料价格上涨问题时,建筑施工企业不要主动提起诉讼,而要力争协商解决,将合同解除权给总包方或者业主方。

附件:

关于某项目要求调价的函

公司:

感谢资责司长期以来对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关心和支持。目前,果项目_

(阐述项目情况:已签约未施工的阐述材料订购及生产情况、施工中的阐述材料进场情况等)。

近期,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形势之严峻已远超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和商业风险的范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条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第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同时,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针对材料大幅涨价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困难的局面,都出台过相应政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此处以湖北省为例,其他地方有发布的政策文件的,按当地规定适用。)

年__月,价格

截止到__年-月 _日,材料涨价的主要情况如下:

1.玻璃原材料部分。

平板白玻璃原材料从—_年__月(投标时间)至

—元/吨,E上涨__%,玻璃价格整体上涨___%。2.型材铝板(铝锭)部分。

上涨

年__月(投标时间)铝锭价为元/吨,截止到_ 年__—月,铝锭价已涨到_ 一_元/吨,整体上涨%,为配合现场施工进度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在_月底(当期铝锭价为元/吨)顶着巨大资金压力,下发第___批型材订单,约_ —吨,当时涨幅已经高达_ %。

3.钢材黑材部分。

|_年—_月(投标时间)钢材黑材价为年—月,已涨到_ 元/吨,上涨幅度高达%。

元/吨,截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