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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讼

2023-12-05 08:22:21发布

工程款支付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忠某公司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铝型材货款150万元,债权依据为该建筑施工企业于2017年12月出具的一份付款计划书。该付款计划书记载:某建筑施工企业承诺的付款方式为现金转账50万元与银行汇票100万元,在2018年2月、5月、9月分次支付,并载明“支付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由该企业员工签字及公司盖章。某建筑施工企业答辩称其出具付款计划书以后,发现双方对铝型材的面积计算方式有误,导致双方的结算额差异近百万元,该建筑施工企业与江州忠某公司协商无果才未付款。审理中,某建筑施工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结算的差异原因、面积计算方式进行了审计并提交了报告,法院认为即使计算差异属实,该付款计划书也已经具有了双方结算的效力。

法院判决

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付款计划书规定支付忠某公司货款150万元及利息。

案件背景及启示

双方确认的付款计划书、对账函、业务审计函等文书,只要有具体金额的描述,实际上就相当于对债权进行确认,都可以作为债权的依据,甚至可以替代双方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债权案件时,倾向于只要有对方确认的依据则以此判决,这样可以化繁为简,简化审理,这种做法在情理上或有不妥之处,但在法理上却是无可指摘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则要高度注意出具付款承诺函、对账函的风险。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厦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节|风控指引: 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掌握八个核心要点

一个工程付款条件不好,无疑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为防范这一风险,施工企业应从工程合同的签订开始到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层层把关,对付款风险进行规避。

例如,某合同造价2100万元,工期为7个月,付款方式为“当月25日报验,监理审核合格后,下月25日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结算完成后付至95%,留5%质保金”。该工程完工后,业主以验收时工程局部质量有缺陷为由,欠付900万元,要求乙方先解决质量方面的缺陷,再作款项支付。也就是说有约42.9%的工程款因局部质量问题,被甲方扣押、滞付,这对乙方而言资金风险是巨大的。如果工程完工前能收到80%的工程款,无疑减轻了乙方的压力和风险,因此“完工”是款项回收的一个重要节点,施工企业应把大部分款项回收放在完工之前。

一、工程款付款六个核心要点

(一)签订合同时,付款条件要规避风险

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要设有对施工方有利、对甲方有效的违约处罚。如某工程在工程款支付条款中规定:“若甲方延迟付款,超过应付款日期一个月以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欠付款利息,超过两个月以上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支付欠付款利息。”把甲方不按期付款的责任处罚定为“支付利息”,这样的违约处罚对施工方益处甚微,而且正因这一条,使甲方逃脱了按《民法典》中规定的甲方不按期付款应受的处罚。因该付款违约处罚对甲方而言较轻,使得甲方可以肆无忌惮地违约,而施工方按合同约定在法律上追究甲方违约却没什么效果。因此签订合同时,付款条件一定要严密,如按进度付款应明确上报日期、审批期限、付款期限,特别要注意规定当甲方拖欠工程款时,除支付拖欠款利息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对甲方要有力度、有约束力,不能太轻。

()报验量的风险要仔细测算

如对于上述案例的报验付款条件,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测算来判断付款风险大小。7个月

工期第4月第5月第6月第7月第8月第1月第2月第3月

报验日期2.25 3.25 4.25 5.25 6.25 7.25 8.25 甲方正常3.25 4.25 5.25 6.25 7.25 8.25 付款日期

假设,每月报验工作量均等,每月平均应报验: [2100万元x(1-20%)]/7 个月=240万元。

在甲方付款信用较好的情况下,乙方在8月25日前能收到的款项为:240万元× 5次=1200万元;其余的900万元,按合同约定要到8月25日后才能收到。但是由于届时工程已完工,业主付款速度一定会趋缓,如果业主在质量等方面有意为难,则对施工单位而言风险是很大的。本案有900万元滞付,为总额的42.9%,如果再加上前5次付款稍有拖欠或额度不足,损失会更大。对这类付款方式,施工方要尽量转移风险,在施工过程中要寻找时机,突破这种约定,如在即将完工时采用少量施工部位甩项不施工的方式,迫使甲方在完工前支付款项。

(三)可利用施工组织计划规避付款风险

对于有些付款条含糊(如按形象进度付款或按进度付款)或付款条件较差的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利用报施工组织计划的机会与甲方(或监理)重新约定。施工组织计划经甲方(或监理)确认后,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可以利用这次机会,同时纳入报验、款项支付计划,改变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使条款对己方既有利又合法。

(四)变更内容价款回收

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增补的项目,应及时要求甲方付款,尽量不要把变更价款和进度款混在一起,更不能把变更款放在完工或结算时再回收。

(五)注重担保和抵押

对没有预付款的工程应尽量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如银行保函),对垫资项目一定要甲方提供银行担保或固定资产抵押。

(六)谨慎签订付款承诺函

在工程款付款方面,双方往往会协商签订一个付款承诺函,进行分期付款,解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在双方账目清晰、无争议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出具付款承诺函(见附件)。

二、工程款欠款利息两个核心要点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二)如无约定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即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其应承担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双方无约定,则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起算时间应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