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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工程欠款之违约金

2023-12-05 08:21:34发布

工程欠款之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3 年8月26 日,Z市W路改扩建工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某建筑施工企业为Z市w路(南段)改扩建第三合同段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4516万元。《中标通知书》备注:“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包干方式为单价包干,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2003年9月6日,指挥部与某建筑施工企业就Z市w路南段改扩建第三合同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7天,合同价款5296万余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即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Z市 W路改扩建工程2006年3月底基本完工,2006年4月21日初步验收合格,2006年5月通车。

2009年8月,因工程款欠款、结算、质量等纠纷,某建筑施工企业起诉指挥部。审理中,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中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将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指挥部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认定为争议焦点之一。

关于工程款的金额问题。法院认可造价鉴定结果,确认本案工程价款为7938万元,扣减指挥部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779万余元(含指挥部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代扣代墩的税款),被告应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尾款158万余元。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余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及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扣除保修金一次付清。”虽然《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于2009年5月27日就已出具,其中也载明将评审结果通知了施工方,但因指挥部无证据证实其将评审报告送达了某建筑施工企业,且某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拒收工程款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指挥部应按照约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的利息。利息计算的标准因双方未作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单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工程尾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指挥部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首先,某建筑施工企业未明确指挥部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其次,除认为指挥部欠付工程款外,某建筑施工企业未就指挥部存在什么样的违约行为进行说明和举证;再次,由于某建筑施工企业对案涉工程价款评审结果一直存有异议,导致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一直有争议,某建筑施工企业也未举证证实其依照审定价向指挥部申请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其要求指挥部承担违约责任无依据;最后,本案已判决指挥部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约定计算工程欠款利息外,对违约责任无其他特别具体约定,故对这一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对于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指挥部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背景及启示

(l)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起诉支付建设工程款的案件,关于工程款利息的问题,一般遵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也无效,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合同有效,对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设施工合同有效,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时,法院可酌情调整。

(二)逾期付款,不能同时申请违约金及利息

逾期付款既申请违约金又请求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同时支持。

法条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