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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纠纷律师承兑人拒付

2023-12-05 08:17:31发布

承兑人拒付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泰某德公司收到光某进出口公司背书转让的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宝某盛华公司、收款人为宝某国际公司,承兑人为宝某财务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1日。出票当日承兑人宝某财务公司办理了承兑,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案涉汇票可转让,并经宝某国际公司、妃某公司、丹某公司、煤某工贸公司、延某民营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连续背书转至泰某德公司。

泰某德公司2018年8月8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至诺某公司。因宝某财务公司自票据到期后一直未向最后的持票人诺某公司付款,诺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泰某德公司追索,泰某德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诺某公司清偿了票据款。泰某德公司的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随后,泰某德公司起诉至银川中院,请求该票据的八家前手共同支付票面金额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泰某德公司能否行使追索权。

审理中,法院认为票据权力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存手续以后,向其签收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泰某德公司所持汇票信息完整、背书连续,享有票据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故泰某德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其主张票据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1.宝某国际公司、妃某公司、丹某公司、煤某工贸公司、延某民营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泰某德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宝某国际公司、妃某公司、丹某公司、煤某工贸公司、延某民营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负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票据无法承兑时可以通过发函、诉讼方式行使票据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建筑施工领域作为付款方式普遍存在。票据不同于现金付款的方式,需要一定期限才能完成承兑。因此经常发生票据承兑期满无法承兑的情形,给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困难,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发函、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应作为付款方式的次要选择

票据承兑有风险,能选择现金支付的,应尽量选择现金支付。在选择票据作为支付方式时,应当约定到期无法完成承兑的明确的违约责任,避免到期无法完成承兑,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点扩展及延伸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已约定的合同价款如何变更?国家会根据政策需要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税率调整后已签订的合同单价需结合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当合同约定“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时,双方含税价格不予调整”,此时应按照含税价不变的标准,对不含税单价予以调整,即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调整后税率).当合同约定“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时,双方不含税单价不变,含税价按照新税率进行变更”,此时应按照不含税价不变的标准,对含税单价予以调整,即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1+调整后税率)。

当合同未对价格变更进行约定时,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因此,此时增值税率发生变化后,应该以不含税价格不变,对含税单价予以调整,即变更后的含税价=原合同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六十—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微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敦人死亡、逃睎的;

(E)承兑人成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成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运素权时,应当提供微拒绝承充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期。

持票人提示承兑成者提示付激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亥者出具运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返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编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惟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接爱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将票人对汇票蛋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入己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案权。被运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条被运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清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全额和费用:

(-)巴清偿的全部全额;

(二)首项全额自清偿日起至具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E)发出通知多的费思。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案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

第二十六条园票据乡纷提定的诉论,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风控指引:商业汇票落实四点注意事项

从票据问题发生的背景来看,国家大力调控房地产市场,实施信贷引导,发包人

或业主方(建设单位)可能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为缓解资金压力,通过开具票据的方式代替付款,以达到争取时间做好资金融通的目的。当票据支付方式使用频繁时,票据纠纷随之发生。

近年来,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多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事件,引发多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绝大多数票据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而银行本票等其他票据不能兑付的情况截至目前尚未出现。

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发生过程如下:发包人或业主方(建设单位)与银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获得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权利一以汇票代替付款一未到期提取,持票人向银行贴现,银行付款一到期提取,银行从公司账户划拨付款一背书转让—到期后公司账户无款可供银行划拨一票据追索发生一出票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对最终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承兑人拒付时票据背书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凭承兑人拒付证明及汇票原件,向任一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如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背书人被追索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的识别及应对

商业承兑汇票依赖于企业的商业信用,汇票能否得到承兑与承兑人自身的经济实力息相关,如果承兑人的支付能力和信用状况存在瑕疵,商业承兑汇票很难转让背书,也很难找到银行贴现。而商业承兑汇票能否承兑主要依赖于承兑人的意愿和支付能力,我国并未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有资金或者信用上的准人门槛,几乎可以说所有企业都能使用,因此对于收取汇票的企业来说,在缺乏辨别承兑人信用和资金状况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发生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的现象。而且,建筑施工企业若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他人,前后手若有某种隐蔽约定,背书人很可能会遭到诈骗。比如,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在遭到承兑人拒绝后,向背书人追索,背书人付款后再向承兑人追索时,未必能顺利得到款项。另外,若结算后建设单位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很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当建设单位(发包方或业主方)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发包方或业主方)已经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变成了票据关系。若商票到期无法承兑,建筑施工企业只能追究建设单位票据无法承兑的责任,而不能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控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后两个阶段。

(一)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前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应注意以下四个事项。

第一,应当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对于信用存在瑕疵的单位,坚决不予接收其开具的汇票。

第二,在合同中约定了业主或总包以商业汇票支付工程款时,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策划,在分包招标阶段即设置商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条款,将商票背靠背转移给下游分包单位,转嫁商票风险。

第三,建设单位提出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时,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约定商票无法承兑的违约责任:一是商票无法承兑时建设单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是在商票无法承兑时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继续支付工程款。

第四,约定商票期满之日为工程款应当给付之日。即将建设单位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延后,以此保证施工单位在商票无法承兑时,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按收商业承兑汇票后

通常发包人或业主方(建设单位)为出票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按收商业承兑汇票方通常在D位或B位(如下面两图所示),.D位是在商票经过出票人、多个背书人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最终持票人未再进行背书转让;B位是出票人出票后的第一手背书人。

(三)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最终持票人,行使第一手追索权

A(出票人或背书背书D(建筑施工承兑人) 企业)

B

F(指定的第三方承兑人)

在商票背书转让中,D(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最终持票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果提前承兑,需按照银行当时利率贴息;到期承兑,无须支付银行利息。

2.如果票据状态显示“拒付”之类的字样,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68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可以选择对前手A、

B、 C全部或部分主张权利。如果追索权期限已过,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3.如果票据状态显示“非拒付追索”之类字样,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拒付证明”,对持票人的追索权不予支持,票据追索权利丧失,只能根据实体权利诉讼维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状态虽未显示“拒付”之类的字样,但有证据证明实质上拒付,对持票人的追索权予以支持。

(四)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

A(出票人或D(建筑施工背书背书承兑人) 企业)

F(指定的第三方承兑人)1.B(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追索人

(1)D因票据“无法承兑”或“出票人不签收”等原因,通过发送律师函、工作联系函、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B主张付款,如果显示“非拒付”字样,B可以拒绝付款,同时可以与D协商"B仅为第一手背书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A或F,不将B列为被告”;B必须付款的,相关人员应当要求D做好以下三点。

第一,要求持票人提供以下资料:商票的转让背书记录或商票的正面背面信息。

第二,审核商票的转让背书记录或商票的正面背面信息存在“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字样。如果显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B应要求D提供相应的证明。

人的票据追索权。司法实践中,在票据经过多次的背书转让后,持票人进行票据追索时,被诉主体增多,持票人可要求所有前手、担保人,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时持票人也可以任意选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执行后取得再追索权重启诉讼程序继续追索,直追至出票人为止,这样将导致与同一票据有关的案件数量增多。通常情况下,商业票据出现“跳票”的情况是由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资金短缺陷入困境所致,票据追索中最终的“背锅者”为被法院查封资产的被诉主体,由“背锅者”为出票人的不诚信埋单,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两害相权取其轻”,笔者认为出票人既然为最终的责任人,在诉讼解决票据纠纷时为第一被诉主体,其当然且必然为第一顺位的被执行人。

第三,要求D开具已付款证明且在系统中将电子商票转给B, B立即向出票人或事兄人提示付款。

(2)D通过诉讼途径向B追索,根据《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法院可能判决B与A、C承担连带责。应做好以下应对措施:开庭前,利用既存关系与持票人协商,从多个被告中撤回对B的起诉。判决后,如果B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可以向任一前手和出票人、承兑人行使全部金额的再追索权;如果A、B、C均承担了部分责任,C可以找A、B追偿,B可以找A追侩。如果A无资金可执行,B可能无法追回款项。

2.建筑施工企业被追索付款后行使再追索权

B给D公司付款后,行使再追索权应注意以下两点。

(1)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行使权利。如果追索权期限已过,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请求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利率计算利息;发出公告通知书的费用。判决书中如有“某公司与B承担连带责任,B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某公司追偿”字,也可以依照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笔者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看法立法时,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立法者投予持票人对任意前手、担保人、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