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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律师“超过限定日期视同认可”式结算

2023-12-05 08:15:08发布

“超过限定日期视同认可”式结算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精集公司与集建筑施工企业签订《钢结构构件供应合同》,约定由精集公号根据集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设计图纸透行钢结构深化设计及制作。同时约定全部供货完成后,精集公司应于5日内提供全部供货总量及总价(含材料调差及签证费用)的清单场某建筑施工金业,集建筑施工企业收到清单后10日内支付总价的

95%给精某公司作为供货完成款。精某公司供货完成后3日内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结算资料,双方在2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逾期视为某建筑施工企业认可精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及结算金额。

合同签订后,精某公司按约供货,并于2018年11月19日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交了结算资料,结算金额为480万元。因双方在结算方式计算上存在争议,某建筑施工企业对结算未予以认可,故未办理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建筑施工企业只向精某公司支付款项300万元,精某公司句法院起诉,要求判今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构件欠款178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精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9日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交了结算资料,某建筑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结算资料2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根据合同约定,视同认可精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及结算金额。

法院判决

某建筑施工企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精某公司构件款140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谨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不得草率,在该案中,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甲方,在合同条款中却处于弱势地位。案涉《钢结构构件供应合同》为精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对于卖方义务约定较少,权利较多,甚至赋予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对于买方要求苛刻,台同条款多处约定“逾期视同认可”,其中合同第6.4条约定:“卖方提供结算资料后21日内完成结算,逾期视为买方认可结算金额。”该条款直接导致某建筑施工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两审法院均以此条款为依据作出不利于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判决。

(二)结算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精某公司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结算材料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商务人员未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核定金额,即在结算单上签字并表示按合同执行。后期商务人员发现结算金额与某建筑施工企业核定金额不符后,仅通过QQ与精某公司人员沟通(对方否认,电子证据未获得认可),没有以书面函件形式将争议予以固定。待诉讼阶段某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异议时,法院均不予认可。此外,应注意在结算过程中存在异议或顾虑的情况下,谨慎签字,及时反馈。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羣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