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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重复办理人库的结算

2023-12-05 08:13:59发布

重复办理人库的结算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华某公司先后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多份供销合同,成为该建筑施工企业华某新天地C组团、华某新天地AB组团等多个项目的材料供应商。2019年9月,华某公司将律师函送达该建筑施工企业,索要货款及利息共计525万元。该建筑施工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双方存在重复办理入库的情况,实际到货额与结算额相差69万余元。

2015年1月,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525万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与华某公司之间就多个项目签订多个买卖合同且有双方盖章的结算单据,按照法律规定,结算单据视为双方之间对金额的共同认可,因此对华某公司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某公司货款及利息525万元。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加强采购合同管理

某建筑施工企业与华某公司之间存在多个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不同的合同分类入账,分别办理结算.支付货款。但在实际的日常项目管理中,由于单据多、金额大,存在重复办理人库的行为,导致最后结算金额超出实际供货值,给该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材料入库、结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对待出人库手续的办理。本案中,因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保管员工作失误,在送货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后又在该批次汇总单上签字,后续办理入库时未与前期入库核对,造成重复入库。资料保管极不齐备,也是问题产生的原因Z-。

对下游供应商的结算一定要遵守生产要素结算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不按管理流程执行结算程序,缺少监管和格核,造成确认单和实际到货不符,必然会给企业造成报失。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料充;不能达成科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名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一条乡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乡工综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份新的,人民法院应7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