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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律师关于“还款计划”式结算

2023-12-05 08:12:47发布

“还款计划”式结算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某建筑施工企业与福某公司签订型材采购合同。

2018年7月与8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向福某公司先后出具了《付款协议书》(见附件)与《工作联系函》,两份文件内容均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现其并未与福某公司结算,且内部结算与对方供货总金额的差距达100万元,造成该差距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对面积计算的方式有分歧。2019年1月,福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建筑施工企业与福某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供货完毕后办理结算,确定总供货金额。2018年7月与8月的《付款协议书》与《工作联系函》上面加盖了某建筑施工企业印章,其中内容涉及总供货金额,该行为表示该建筑施工企业已认可对方供货金额,该文件在法律上的效力等同于双方之间的结算。因此,即使后来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现造成100万元差额的原因是双方对面积计算方式不同,法院依然判决该建筑施工企业败诉。

法院判决-

某建筑施工企业按《付款协议书》支付福某公司货款。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慎签或拒签此类付款协议书

本案中,福某公司向某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其欠付的货款,提供的证据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工作联系函形式出具的付款协议书,内容为该建筑施工企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项目欠款金额的确认以及具体还款时间。该付款协议书应视为某建筑施工企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欠款事项以及欠款金额的承诺,该建筑施工企业认为该付款协议书是根据合同暂定金额制订的,为阶段性付款承诺,不是双方决算结果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造成该建筑施工企业承受损失。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慎签或拒签此类付款协议书。

(二)明确函件性质,严肃对待工作

开具工作联系函,向对方承诺付款计划,是严肃的企业行为,代表对款项进行了确认,不可随意对待,更不可迫于压力轻易盖章签字。

(三)谨慎对待结算,准确确定结算金额

结算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对债务的确认,必须谨慎处理。对于最终结算额的价格依据、面积、计算方式、罚扣明细等都要在结算单中明确清晰地体现。对有异议的结算,不能在对方提供的结算单上随意手写确认的金额或签名。对下游供应商结算要做

“减法”。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附件:

付款协议书

某建筑施工企业(购货方)及福某公司(供货方)双方就×X工程铝型材供货、

结算、付款情况确认如下:

1.供货总金额:X×元;

2.已付供货款总金额:XX元:

3.应付供货款总金额:1500000元。

某建筑施工企业对剩余应付供货款,计划分三次支付给福某公司,具体付款时

间、数额如下:

1.2018年2月支付50万元;

2.2018年5月支付50万元;

3.2018年9月支付100万元,结清全部余款。

某建筑施工企业

201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