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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承包人逾期竣工情形下发包人损失的定

2023-11-30 10:04:29发布

承包人逾期竣工情形下发包人损失的定

承包人遍期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是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据此发包人往往在诉讼中提出其他损失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对于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竣工而遭受损失范围的认定成了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如果发包人提出的损失确因承包人的逾期竣工所造成,对于该部分诉讼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应当支持,但审理中需注意认定损失的范围及与承包人违约行为间的因果联系。

第一,正确认定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程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受外部影响大,建设工程逾期竣工往往不仅仅是承包人的原因,还包括发包人自身原因、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在审理中对于承包人施工逾期的免责事由需认真梳理、认定,通过将承包人违约逾期的大致时间对比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时间,可以初步判断承包人对于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程度和比例,从而确定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损失应承担的比例。

第二,查明发包人因工程逾期竣工而遭受的损失范围。工程逾期竣工并不必然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故对于发包人的诉讼主张,应审查发包人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损失涵盖的范围等,并需由发包人予以充分举证证明。比如,发包人主张因工程逾期竣工导致其开业迟延而遭受损失,应由发包人举证证明损失的组成、是否已经实际发生等,并通过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按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对于经营性收入等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等不应计人发包人的损失范畴。此外,《民法典》规定了守约方对于因对方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因此在审理中尚需对于发包人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进行审查,正确界定发包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范围。

第三,应正确认定工程逾期竣工与发包人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并查明发包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如上例中,应查明发包人逾期开业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比如,是否存在行管理部门审批未通过、发包人自身的开业准备未完成等事实。司法实践中较多存在发包人主张因工程逾期竣工而导致其在生产设备的购销合同履行中违约而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对此应审查其真实性,同时审查是否存在发包人自身的过错事实,如逾期支付货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综合考量发包人与第三人间对于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约定的合理性。发包人与第三人间对于违约和损失赔偿的约定,承包人并未参与其中,甚至发包人与第三人间的相关合同签订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发包人所承担的相关损失不是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逾期竣工可能造成的后果范围。如果发包人与第三人间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比例明显过高,或者发包人支付给第三人的赔偿数额明显不适当,该损失全部转嫁给承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需要予以综合考量,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