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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3-11-30 10:03:17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依违约责任制度的一般原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何落实等,都有值得探讨的空间和余地。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存在缺陷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作为一个专业建筑单位和有经验的承包商,也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如果承包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履行了审查义务,应该发现这种缺陷而未发现,并按图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于如何判断承包人的审查义务和专业能力,也是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在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

第一,判断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缺陷的严2 重程度,是否属于一般原理的错误所造成的(或是计算笔误造成的),并结合以承包人应具有的专业知识(而不需要很深的相关专业知识)是否就能判断的缺陷。

第二,结合承包人资质等级以及投标书介绍的业绩所应其有的经验程度,或是否具有较高等级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缺陷与资质等级的匹配程度:若二者是匹配的,则可认定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反之,则不认定为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二、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承包人是否可以留置建设工程

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拖欠工程结算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给发包人施加压力,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承包人留置工程的行为是否合法,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对此,笔者认为,从法理分析,仅就承包人留置行为的性质而言不能认定为无效,但该行为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新的损失,因此法律对此不应予以支持,理由是: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个意义上讲,承包人对由其施工的建设工程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行使留置权具有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第 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与承包人交付建设工程属于合同对待给付义务,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行使留置权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对于承包人留置建设工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无效。

其次,法律对于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保护规定了多种保护渠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承包人享有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性质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物权。在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最终实现其工程价款债权仍然需要通过诉讼并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留置建设工程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恰怡相反,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带来新的损失,比如作为开发商的发包人无法向小业主交房、企业无法投入生产等,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虽然对承包人的留置行为不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应不予支持。

最后,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前有权拒绝交付工程,双方应遵照执行,但是应区分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虽然合同有约定,也不应支持承包人的留置行为。对于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