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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引发建设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认定

2023-11-30 10:01:09发布

引发建设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竣工,也存在因承、发包双方的原因而造成。

一是要扣除合理的工期顺延日期,并根据建设工程开、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具体的逾期范围。

二是根据证据材料正确认定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工程逾期竣工的影响。建设工程有其特殊性,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一定影响到工期,比如,发包人未及时清空场地,但不影响承包人进行临时用房的施工建设、临时道路的铺设;发包人没有及时申请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经提前进场施工等。发包人的这些违约行为并没有对承包人施工逾期带来影响或妨碍。

三是合理认定守约方的工期顺延时间。工程实务中,经常存在一些现象,虽然发包人违约,但承包人没有行使停工权,继续施工的,对此是否应给予守约方一定的工期顺延,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比如,实践中较多发生的发包人拖欠部分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催讨的过程中继续施工,发生纠纷时双方为此是否可以顺延工期发生争执。

发包人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客观上使承包人的施工能力、人员安排和建筑材料的采购受到影响,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工期顺延,具体顺延时间可以视发包人的违约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