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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垫资

2023-11-29 19:37:27发布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垫资

1996年6月4日,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子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费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第347号,现已失效),明令今禁止建设项目中的垫资施工行为。2006年1月4日《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实施,将原先规定的禁止垫资施工的项目范围限编至政府投资项目,不再限制社会投资项目的垫资行为。但这两份文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在工程实践中也一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2019年7月1 日《政府投资条例》以及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垫资施工行为从违规层面上升到违法层面,自此也引起了建筑行业的广泛关注,

目前垫资施工的禁止性规定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所以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也仅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其中包括责今改正、停建缓建、停止资金拨付甚至收回拨付资金以及对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等,如《政府投资条例》第34条规定:“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对子型资的民事责任而言,(202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注院应予变特,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货款利率或着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擦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役有约定的,按照工穆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贤利息彩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交将。”最高人烫法院确定了垫贸条款按照有效处理的基本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