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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工程质量变更条款的风险

2023-11-29 19:31:41发布

变更条款的风险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及工程总承包实践出发,变更条款应注意以下风险:

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的范围存在观念上的误区,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无论是否发包人要求变更、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一概不构成变更,存在风险分配严重不匹配的风险。

2.合同未明确约定变更范围及情形,或对变更情形的描述不准确,在合同履行期间通常会因如何界定为变更发生争议。如仅约定“现场其他签证"作为变更范围,但在实际中对发包人而言现场签证可能仅是对工程量进行核定,作为核定进度款的依据,而非构成变更和结算的依据。从承包人的角度出发,则可能认为发包人对现场工程量进行认定,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因此应当按照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由此引发双方争议。

3.变更与合同价格调整程序约定了特殊的时效性和程序要求,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后工程总承包商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估价申请,逾期视为此项变更不导致成本费用的增加,那么承包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流程申请变更及定价,则可能存在逾期失权的风险。

4.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需要发包人的特别批准程序也可能引发风险。在某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单位为设计院,其在投标时带着设计方案进行投标,因设计的方案效果较好而最终中标,但后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成本上升,在固定总价模式下如采用原设计则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亏损。鉴于此,工程总承包单位希望通过设计优化、变更的形式,改变原设计方案,但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的特别批准程序为由迟迟不予认可,由此引起双方之间的巨大争议,导致工程陷入僵局儿近停工,对发承包商双方均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风险管理指引

合同变更条款直接关系到最终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对于此类条款的设置,发承包双方均应当予以重视,该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发承包双方均应了解并约定好一般情形下变更的范围。因《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相对《2011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变量范围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不再通过条款集中表述变更情形和范围,而是通过界定发包人的变更权和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权的方式来确定是否属于变更,这也是当前市场主体在适用《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时应当注意的。发承包双方除了依据上文梳理的相关条款外,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发包人要求、项目的具体特点等,在合同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的变更情形。

工程实践中,基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性,会将变更情形进一步限缩到对工程的“发包人要求”“功能”“规模”“标准”的调整,将发包人的其他指令排除在变更之外,作为承包商,在签约阶段应关注如何定义和解释“功能”“规模”“标准”,为后续的变更依据留下伏笔,也避免理解上产生争议。2.关于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应在投标编制价格清单时予以重视,根据《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价格清单将其作为变更估价的参考依据。如果没有价格清单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对变更所采用的单价、费率等进行详细的约定,如其是否参照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清单。明确变更价款除记取成本、税金之外,是否还记取管理费、利润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一、索赔相关法律规定

3.对于项目的特殊情形(比如,含有地下工程的)较难在项目投标前就对于其工程量加以评估的项目,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针对性地约定相应的工程增量和价格调整条款,避免简单笼统地约定固定总价,导致这部分在投标时无法预见的风险严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巨大的工程增量而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