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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2023-11-29 19:28:40发布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且建设单位负有竣工验收及接收工程、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但如果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拒付工程款、拒绝接收工程等,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可能存在前述B和C两类情形,在不同情形下,应根据其具体影响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注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见最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影柴名:《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丁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年版。

(2)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同时导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同时也不符合国家验收强制性标准(C情形)。在该情形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如工程质量可以修复至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以上的,参照前述B和A 两种情形处理,如工程质量经修复或改建仍不能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考虑到该等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都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且完全无法实现发包人合同目的。此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民法典》第566条要求承包商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承包商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者不按图纸、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