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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工期条款的风险

2023-11-29 19:25:13发布

工期条款的风险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约过程中,需要关注工期条款可能产生的以下风险:

1.业主存在工期设置不合理,或不合理压缩工期的情形。在工程实践中,“赶工期”“追效益”的情形较为常见,产生压缩工期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快投产快见效、效益至上”,但是压缩工期的另一面则伴随着巨大的质量安全风险。2008年11月18日,杭州萧山地铁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主要原因是三年工期缩短为不到两年。2016年11月24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整体坍塌的特别重大事故,其中就有不合理赶工的原因,7号平台冷却塔筒壁工期由合同中的212天被不合理压缩为110天,导致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发生施工平台倒塌、73 人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某污水处理厂项目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中规定,项目建设期限为24个月,而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工期为229日历天,即发包人并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合理工期进行招标,而是将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工期压缩了近70%,而后发承包人果然因工期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类似地,某房产开发项目中,竣工日期明确约定以交付小业主为准,但工程交付小业主的工作进度更多由发包人以及其他参建方共同决定,并非完全能够由承包商所决定,这相当于压缩了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期限。这些实际压缩工期的情形随处可见,是工期条款应当重点注意的风险。

2.工期顺延约定不合理的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可顺延工期的情形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发包人将工期风险过多转移给承包人的情形。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转移工期风险,通常会制定严格的合同条款,如“发包人、承包人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关键节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寒冷、高温天气、大风、雾霾等不利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停水、停电、不利物质条件、政府行为或指令、重大会议、高考中考等各类考试、春节、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交通管制、两会、国家庆典、扬尘治理、沙尘暴、重污染、施工场地不足等因素影响、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对工期的影响因素;(2)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3)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4)竣工验收合格到竣工备案手续办理的合理时间;(5)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的情况下,关键节点完工日期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可以看出,上述条款将工期顺延的情形限缩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对承包人而言是存在较大风险。

3.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约定的风险。《质量管理条例》第40 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禁止发承包人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作出另外的约定。工程项目实践中存在将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约定为“验收备案之日”,乃至“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小业主之日”的情况,这类条款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否认此类条款的效力1。但此类条款容易引发发承包双方产生“责任真空期”的争议。对于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至竣工备案之日/交付小业主之日的这段时间,如果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在合同中没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很可能产生较大争议:从发包人角度出发,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承包人;从承包人角度出发,则认为该期间按约定既不属于缺陷责任期,也不属于保修期。

此外,关于上述起算点的约定,司法实践中也有合同条款前后约定矛盾,导致法院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确认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案例2]。因此在合同签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抗字第79号。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立创商贸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339号。

三、风险管理指引I

基于上述工期条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工期条款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前发承包单位,尤其是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要求的工期进行测算,了解其是否存在不合理压缩工期的情形。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压缩合理工期,承包人可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与发包人和政府部门就工期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进行协商,避免与发包人签订不合理的工期条款,产生相应的工期责任风险。

2.若发包人对合同工期有更加详细要求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晰。实践中发包人为了整体把控项目工期,防止过程中的延误,通常会在合同中设置细化的工期节点。如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对不同的标段/单体设置工期,抑或者对设计、施工工作设置节点工期,发包人的此类要求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

3.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是否合理。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通常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建设单位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属于发包人的风险,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赶工费用应当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4.行政审批或许可影响工期的风险分配。因工程总承包项目至少包含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施工图审查、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流程所需的时间是否包含在合同工期中、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或许可延误对工期影响的风险分配也是承包人应重点关注的内容。(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将上述“行政审批迟延”列为第三方风险,并进一步约定:“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这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公平分担各方风险的约定,是值得发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借鉴的条款。

5.对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如发承包双方对此有特殊约定的,应当在合同文本中进行全局性的调整和安排,对关联条款进行设计修订,并仔细核查条款的前后一致性,最大限度地规避发承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