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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

2023-11-28 18:49:33发布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第23条第2款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严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在具体的责任承担形式上,《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井无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但结合前述第一点,并不意昧着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须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一直是政府规范建筑市场的重点。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但上述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对建筑市场违法责任的处罚集中在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并未将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处罚对象,加之,《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1款也规定: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也就意味着,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给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监管和追责造成困扰。

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作为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尚不能创设性地规定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的行政处罚规定,因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即规定为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全方面对接现有法律体系,使追究工程总承包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的行为有法可依,保障工程总承包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如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此外,工程总承包企业还需要不断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等。设计单位如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应结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还应依法具备相应岗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