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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联系

2023-11-19 19:38:18发布

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联系

1.就法律关系上而言,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具体的委托内容对工程提供项目建议、前期策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竣工后评价及运营等多元化的咨询服务,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方合同法律关系如图1-4所示:

建设单位

委托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

全过程咨询单位

无直接合同关系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

1-4三方合同法律关系

2.两者均体现对工程行业资质的要求。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而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因涉及多项咨询行业相关资质,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通常需具备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工程咨询相关资质,且上海、广东两地明确允许具备施工资质也可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可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工程总承包均体现了设计、施工的资质要求。

3.两者均指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且均着重强调“设计”的关键性和全局性。

全过程工程咨询虽涉及建筑咨询多个行业的重大变革,但落实到现阶段的具体实践中,其核心在于对建筑师执业权利和相应执业责任的强化。以目前推行的建筑师负责制为例,从以往设计、造价、招标、监理等离散的咨询服务模式下建筑师仅基于委托提供阶段性设计工作,逐步发展为从设计阶段开始就由建筑师负责统筹协调各专业设计、咨询及设备供应商的咨询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向规划、策划、施工、运维、改造、拆除等方面拓展建筑师服务内容,加强设计与造价之间的衔接,协助建设单位提升项目管理能力。住建部《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道:“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地位。”

同样地,工程总承包也包含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但从控制工程质量与费用、缩短建设周期的意义而言,将较大程度依赖于工程勘察设计的先导优势,在设计阶段即提供覆盖项目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阶段的技术支持,形成设计、采购与施工的深度融合,降低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环节工作协调造成的内耗损失。

综上所述,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在根源上同属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方式,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阶段,选用不同类型的工程咨询与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保证效率和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达到控制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的建设目的。

基于现阶段国内建筑市场的管理需要及建筑市场资质准入的要求,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对有关概念和内涵进行深刻分析与清晰界定。

综合本节内容,通过比较解析国际工程建设领域的不同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如传统建设模式、管理型建设模式、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及PPP、BOT等融资建造模式,以及全过程咨询的概念、组织方式及适用项目,从而帮助建设工程的不同参与主体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和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最合适的建设模式,以求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