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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上诉再审申诉抗诉工程总承包不适用的情形

2023-11-19 19:31:10发布

工程总承包不适用的情形

即便工程总承包模式相比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具有简化明确双方权责、减轻业主管理负担、缩短工期、提高工程效率、便于投资控制等优势。但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都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列建设项目一般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

(一)业主的要求不准确且存在经常变动的可能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发包前要明确项目要求,而工程总承包商最终交付满足该需求的项目,并往往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如果业主不能对其项目建设提供清晰明确的要求,项目就很容易在开工后由于业主的要求变化,面临成本、工期失控的风险,且双方往往对因此增加的成本和延长的工期负担产生争议,影响工程建设和合同履行,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难以体现。

(二)缺乏充分的调查准备时间的项目

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对施工总承包模式,承包商的承包范围在施工工作以外增加了设计和采购,因此工程总承包商承担了更多风险。实践中承包商进场时没有获得前期勘探资料的情形也极为普遍,加之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往往明确其提供的前期设计资料、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仅供参考,需要投标在投标前通过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论证、复查、复勘或复验。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基本采用固定总价结算的方式,因此工程总承包商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对业主的要求、施工的环境、工程的主要特性及对投标报价的影响进行评估,那么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否则难以把控成本风险,将可能导致过程中的变更及索赔发生争议,甚至权利遭到滥用。

(三)地域地质条件复杂且建设内容包含一定量的地下工程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囿于地下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勘查技术能力,工程总承包商较难在投标期间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地下工程的复杂地质条件及整体工程量进行准确的把握,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往往将前期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完备性的风险转嫁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业主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如果地下工程数量较多,在施工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巨大的工程增量或措施费等成本增加,甚至出现发现地下文物、水脉等导致无法施工或重大工程延期、成本剧增的情形。因此相对而言,涉及较多地下工程的项目不适合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国内目前相应政策文件虽然没有明确对此情形排除工程总承包的适用,但也有地方政府(比如深圳)强调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地下工程不宜采取固定总价方式,可考虑模拟清单等其他计价方式,以平衡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配。

(四)业主希望深度参与项目管理的工程

业主如对项目极为重视,希望深度参与、严密监督或控制工程总承包商的工作,甚至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介入设计图纸的修改、直接负责专业承包商的选定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付款等情况不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深度参与项目管理的项目,因业主的监控与审核需要时间,进而可能影响到工程总承包商的正常工作进度和造价管理,不利于工程总承包商对项目的整体管理和效益的实现,且业主介人本属于承包商的工作后,将导致项目管理的权责利混淆,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将导致出现责任交叉,难以厘清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