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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必须进行鉴定

2023-11-17 09:24:01发布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必须进行鉴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在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时,通常会涉及是否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问更。实践中有一种不正确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专业可l题,必须经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才能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表面即可见的质量问题,一种是表面不可见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对于前者,并不一定要经过鉴定才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认定。

例如,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地下室渗水等质量问题,请求承包人进行维修,承包人就应当进行维修。再如,承包人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停工。之后,双方协议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发包人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在移交未完工工程时,发包人发现墙体、屋顶存在明显裂痕,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承包人未予修复,直接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再要求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发包人提供的照片、录像以及人民法院到现场勘察等方式都可以发现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实践中,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应当避免以鉴代审的不良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