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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 律师围绕原告、控方的“自认”巩固抗辩反驳的证据

2023-10-19 19:04:19发布

围绕原告、控方的“自认”巩固抗辩反驳的证据。为了证明诉讼请求和诉讼主张的合情合理,原告、控方在诉讼中必然要阐明或举出有利于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让受诉法院顺利接受、支持自己构建的案件“事实版本”。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丢卒保车”,原告、控方极有可能当庭“承认”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证据交换、当庭陈述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受诉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由于对争讼案件事实“自认”的可信度抑或真实度推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倘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白认”,受诉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根据原告方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自认”,被告方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巩固其“自认”证据的计策: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不利于白己的事实,被告方应善于进行归纳、提炼,在当庭答辩、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提出,要求受诉法院直接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证据交换中原告对被告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即原告认可被告的陈述或证据,被告方则应要求受诉法院“记录在卷”一—原告在证据交换时的这种“自认”经过受诉法院在法庭调查时说明,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原告在法庭调查中当庭陈述或认可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陈述、证据,被告方应直接提请法官直接予以采信,并请书记员记录在卷作为评议案件的依据;对于原告方在法庭辩论中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以及代理人在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证据,被告方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首先应摘要式地予以揭示,并在随后系统的辩论中不停地重复,直到引起受诉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止与此同时,对原告方当庭对被告方主张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原告方仍未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对原告这种“拟制的自认”也应注意“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