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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装饰装修水利电力工程纠纷鉴定结论

2023-10-19 18:36:09发布

所谓鉴定结论,是指签定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签别后作出的结论性判断。鉴定结论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一方面,鉴定结论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的仪器、设备,检测、分析、研究案件专门性问题,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由于鉴定结论是专业技术人员依赖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所作出的主观判断,并受送检材料、设备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甚至可能存在虚假的可能。

综观诉讼司法实践,作为诉讼的鉴定结论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二是在诉讼中申请受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无论是何种鉴定结论,争讼当事人均应从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设备以及鉴定结论所依附的材料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并将鉴定结论同案件其他证据、待证事实联结起来,看彼此间有无矛盾,从中寻找抗辩反驳抑或申请重新鉴定的“事由”。虽然鉴定结论具有揭示、补强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所不可代替的作用,甚至某些物体、痕迹或者文件等只有依靠鉴定结论才能确认同待证事实的联系,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但争讼当事人仍应恪守:鉴定结论只有同案件其他证据、待证事实相联结才有生命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