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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陈述

2023-10-19 18:32:33发布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被大量地运用。除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不利于自己的“自认”——就诉讼相对人所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性外,当事人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诉讼请求的说明、对案件证据的分析以及对案件法律适用的分析评判等诸多内容。

但并不是当事人陈述的所有内容均可以作为证据,只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且排除了虚假的因素,亦即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当事人陈述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当事人往往亲自经历整个事件,对事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后果等陈述非常详细;二是当事人与相对一方当事人立场对立,在案件中存在利害冲突,当事人陈述往往存在虚假的成分,甚至故意夸大、缩小或编造一些“莫须有”的事实。因此,对于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除善于将其“自认"、“为我所用”外,重点应从陈述的内容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相符,是否与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相适应,并将陈述与其他证据相联结,进行综合分析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