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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

2023-10-07 11:18:39发布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忸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1.应当正确理解本条适用条件。并非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责令持有人提交。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控制书证,只是本条适用的充分条件,具体判断上还要结合待证事实是否因该证据不被提交而真伪不明、当事人是否有可以不提交的法定理由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己的客观情况,如书证因不可抗力而灭失。

2.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使用裁定。

3.本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明妨害,都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对于诉讼之前的妨害行为不适用。

4.书证持有人因提供书证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基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申请提供证据,使申请人能够有机会克服诉讼真伪不明的结果,增加胜诉的机会,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然应当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