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最高法院再审甘肃省兰州市抗辩系其另行发包他人施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3-06-29 14:28:04发布

【裁判规则】抗辩系其另行发包他人施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兰州亚太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亚太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士顿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红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案涉工程砌筑的8堵墙,红旗公司提供了水电施工图、购买红砖的凭证、现场施工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了砌筑的事实,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针对屋面防水问题,红旗公司主张系其施工,在屋面防水确已存在的情况下,伊士顿公司反驳该事实,主张该工程系其另行发包他人完成。在伊士顿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屋面防水工程由他人施工完成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伊士顿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