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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申诉施工人抗辩工期迟延系因工程量增加、变更以及专业分包项目验收

2023-06-28 07:29:30发布

【裁判规则】施工人抗辩工期迟延系因工程量增加、变更以及专业分包项目验收迟延所致,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典型案例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3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建筑公司)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工程量变更、增加及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提交有效证据之情形下,审理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即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案涉工程施工总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之事实清楚,小商品城集团公司对工期迟延之主张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但城东建筑公司抗辩称,工期迟延系因工程量增加、变更以及专业分包项目验收迟延所致。而根据前述司法鉴定报告载明的内容,城东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增加、变更以及存在专业分包项目等导致法律关系变更的事实可以认定。在此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小商品城集团公司应当就工程量增加、变更以及专业分包等行为不影响施工工期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作为发包人,对于主体工程以及专业分包工程的组织施工、变更、进展、完工情况应有全面了解,也能掌握主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资料以及专业分包工程开工、竣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资料,而其未能提交,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上述可顺延天数作出鉴定,原审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驳回其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