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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

2023-06-25 05:58:13发布

法院如何认定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方某公司与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款逾期不结算以送审价为准

问题提出:对于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不结算条款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之规定?

裁判要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有如此的明确约定,仅在合同的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通用条款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一款,从该款的规定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