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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进行认定并如何适用法律调处纠纷

2023-06-16 07:16:30发布

法院如何对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进行认定并如何适用法律调处纠纷-﹣某建公司与某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违约责任

问题提出: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构成延误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

关联问题: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工期顺延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裁判要旨:因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工期顺延的情况须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同意工期顺延的书面文件,承包方既未举证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同意工期顺延的书面文件,又未说明或提交其已按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相关证据,故工期应不予顺延。

裁判观点:

自2009年1月5日案涉工程停工,至同年9月15日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某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

因此,原审法院未将该期间的停工确认为施工方某局公司所致,并无不当。黄某公司还上诉主张其不应分担地震带来的工期延误损失。

法院认为,对于因地震造成的设备及周转材料工期延误损失,原审认定由双方各分担一半的责任,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来讲较为公平合理。黄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