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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除后结算纠纷

2023-06-13 07:50:55发布

案件名称:某升公司与某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观点:

案涉合同解除后,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已完工工程价款应是4065万元。甲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6875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万元仅高出36万余元。

此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另外,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62条第2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①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