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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上诉江苏鑫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某某、江苏龙腾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6-09 05:59:34发布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苏民终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航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5日,龙腾公司(甲方)与鑫世航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龙腾公司3#厂房,工程内容为六层框架结构标准厂房一栋及其附属设施,开工日期2013年9月5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30日。合同价款约17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在承包人栏崔某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2013年10月8日,崔某某与鑫世航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为睢宁龙腾电缆标准3#厂房。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施工合同为准。项目部经营的责任。项目部责任人承包所承揽工程项目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揽项目合同所确定的一切履约法律责任。项目部责任人对于承包的工程,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否则,公司将依法追究项目部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部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税费、规费及各项涉建费用。公司根据市场与项目部商定,提取工程造价1%作为工程项目企业利润(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崔某某在项目部承包责任人处签字。龙腾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

2013年11月15日,龙腾公司及其总经理陈某某向崔某某出具承诺书,内容:"本人陈某某是江苏龙腾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凌城镇工业园建设的3#标准化厂房,由鑫世航公司崔某某总承包施工建设,至2013年11月6日总产值550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2013年11月15日支付工程款385万元,因公司暂时资金周转不开,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定如下付款计划:1.2013年11月15日支付2万元,11月16日支付3万元。2.11月20日支付50万元。3.11月25日支付50万元。4.11月30日支付280万元。以上付款协议本人一定遵守承诺,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有违约,公司愿意以凌城标准化3#厂房作为抵押,崔某某有权以1000元/平方米出售,在2013年11月20日开始,同时承担合同违约金2000元/天。"该承诺书上加盖龙腾公司公章。后龙腾公司未按承诺书支付进度款,崔某某遂停工并索要工程款。

【案件争点】

挂靠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裁判要旨】

崔某某承接涉案工程,属于典型的挂靠施工行为,各方当事人对此亦不予否认。被挂靠人鑫世航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借资质给个人崔某某承接工程,应对崔某某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由于发包人接受挂靠人工作成果,从而产生的向其对应给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