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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工程款纠纷二审上诉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2023-06-07 08:20:15发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辽09民终2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申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哺公司)【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2日,天哺公司(乙方)与申博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钢结构智能温室;工程内容:申博公司园区建设面积为

2496平方米钢结构智能温室一座;工程价款1,297,92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施工前向乙方拨付工程款的40%即519,168元,于主体骨架安完需上阳光板付工程款的40%即519,168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预留总工程款8%即103,833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合格,于12个月以后支付,其余工程款155,750元,甲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2014年7月15日,天哺公司对该工程施工完毕。此后,申博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

2015年12月17日,(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申博公司给付天哺公司工程余款155,75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起的利息;驳回申博公司关于给付工程维修款8.2万元及损失113,165元的反诉请求。2016年5月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9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以"申博公司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之后又提出质量问题,不予支持"及"申博公司要求天哺公司给付工程维修款8.2万元、直接损失113,165元没有相应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为由,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1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民申4283号民事裁定,驳回申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点】

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后,是否可以继续主张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不同于保修期。当事人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为"如工程质量合格,于12个月以后支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中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及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申博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法院认定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为申博公司擅自使用工程后12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已过,申博公司应向天哺农业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03,833元。申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返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应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申博公司的辩解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