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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律师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申诉专门法院的管辖

2023-05-11 17:41:25发布

专门法院的管辖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一)军事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诉解释》,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在诸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具体的管辖规则上,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适用。

(二)海事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我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包括:(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代办托运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铁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2)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各类合同纠纷;(3)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4)因铁路运输造成的各类人身、财产、环境侵权纠纷以及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

(四)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同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随后广州、上海也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并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而是根据需求,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城市设立,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的地位是中级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而知识产权法院自己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外,根据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有些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包括:第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金融法院

根据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我国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1)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①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②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③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④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2)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3)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4)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互联网法院

至2018年年底,我国在北京、广州和杭州设立有互联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2)签订、履行行为均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就上述规定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