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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再审律师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华

2023-04-29 10:48:18发布

【案例】中国建筑再审律师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华唐甲公司与城投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知,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且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关于本案《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中约定,"如再逾期或未缴足出让金和利息,未交足部分土地款和利息另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是滞纳金还是违约金,从本案履行事实可知,以上约定系在华唐甲公司多次延迟付款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经由协商形成的对华唐甲公司再逾期或未缴足出让金及利息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意,双方关于滞纳金的约定系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的约定,实为违约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