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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行政机关逾期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

2023-04-27 17:07:26发布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行政机关逾期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再审申请人施某某与被申请人甲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案

【裁判要旨】

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行政机关仍没有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而不能以安置房尚未开始建造,行政机关并未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予以驳回。

若行政机关结合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上调,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一直未能取得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上调后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补偿安置协议双方仅对未按期支付各种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在行